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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8小说网 -> 历史军事 -> 国体转型与共和之路——以新历史文化观解析近代史(连载)

正文 第587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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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07-0921:39:50

    【续上】

    (10)国务院拥有完全的中央人民政府职权:第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比照共同纲领的规定,原先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这一行使中央人民政府职权的委员会体制,被国务院这一以国务院总理为首长的政府机关所取代。

    共同纲领中的政务院是政府的行政机关,行使的是政府的行政权,而现在的国务院行使的是中央人民政府的完全政府职权,至少拥有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立法权,即“根据宪法、法律和法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议和命令”。

    2011-07-0921:47:20

    (11)地方人民委员会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之关系: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延续了共同纲领所确定的基层(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普选制(选民直接选举)和省、直辖市、县、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议(选)制体制,且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选举和罢免同级人民委员会。

    但由于维持了民主集中制的政体原则,实际上共同纲领确立的下级政府服从上级政府,而不是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的体制难以得到实行,且更由于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县级以上的人民委员会有权停止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的执行,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级人民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而与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自相矛盾,此即“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都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第六十五、六十六条的规定,使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独立性消失,它对同级政府机关行政权力所用有的约束和监督权,因自身必须接受上一级政府机关的干涉,而形同虚设。

    这实际上是欧美民权观念,与反欧美资产阶级民权思想的马克思主义政党民主集中制组织原则之间的一种冲突;而这种冲突,又恰恰得到中国帝制国体中下级服从上级这一不成文法(礼法或称为习惯)的支持。

    2011-07-0921:48:44

    【续上】

    (12)法院的独立审判制度与陪审员制度:第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第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第七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

    独立审判制度、公开审判制度和陪审员制度,参照了欧美司法的基本原则。

    但这并不能简单理解为司法权独立。

    尽管宪法规定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得由全国人大选举和罢免,地方法院院长得由同级人大选举和罢免,但法院组织法并没有事实上对从属于政党的法官及陪审员中立于政治作明确规定,且在法院系统存在的党委(党组)体系,也事实上形成了对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制衡。

    2011-07-0921:50:37

    【续上】

    (13)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职权不受地方国家机关的干涉原则:为确保检察权独立性而在八十三条做出的这个规定,以及第八十一条规定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在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下,并且一律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工作”,符合检查权独立的原则。

    问题同样是检查院系统与党的领导的规定之间的分界,没有明确。

    2011-07-0921:52:36

    【续上】

    (14)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章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与现代国家宪法通行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原则基本相符,公民主要的个人权利与社会自由权力都给予了原则上的承认,特别是第八十九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法院决定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受逮捕”,以及第九十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作为最基本也最重要的个人权利,事实上是保证其他公民权利不被侵犯保证性规定。

    问题是,在建国以后的各项政治运动或社会运动中,特别是文化大革命中,这些原则遭到了肆意的破坏,形同虚设,如户口制度及其行政管理措施,事实上限制了公民的迁徙自由,至今还仍然成为农民无法取得城市居民权的主要障碍。

    而第八十七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权利,也在文革中被破坏殆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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