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书架 | 推荐本书 | 返回书页

998小说网 -> 历史军事 -> 国体转型与共和之路——以新历史文化观解析近代史(连载)

正文 第415节

上一页        返回目录        下一页

    2011-05-2322:01:09

    (续上)

    (2)1929年3月,中国国民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确定训政时期党政府人民行使政权治权之分际及方略案》【4】。

    此案将“决定县自治之一切原则,及训政之根本政策与大计”之权,赋予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且规定“政治会议行使是项职权时,对外不发生直接关系。”

    此规定既考虑到以党代政的社会观感问题,又扩大了政治会议对训政时期重要政策的制定权。

    此案并规定,“国民政府在实施训政计划与方案上,对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负责”,从而使政治会议成为国民政府的决策和督导机关,这实际上便是以党领政了。

    【4】夏新华等整理,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荟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804-805页。

    2011-05-2322:03:44

    (续上)

    该案第五项规定,“中国国民党最高权力机关,为求达训练国民使用政权,弼成宪政基础之目的,于必要时,得就于人民之集会、结社、言论、出版等自由权,在法律范围内加以限制。”

    该规定实际上以训政为名,变相剥夺了国民之集会、结社、言论、出版等自由权。

    反过来却要求“中华民国人民,须服从、拥护中国国民党暂行三民主义,接受四权使用之训练,努力地方自治之完成,始得享受中华民国国民之权利。”

    所有规定中,莫不以此条规定反动为甚,即使帝制时代的皇帝在行使剥夺国民权利之权时,也得遵循法律和儒学原则,没有说不服从和拥护儒家的“升平世理想”,就要剥夺人民的国民权利的。

    这个规定开了一个恶劣的政治先例,第一次将是否信奉某项“主义”,作为剥夺国民享受“国民之权利”的判断标准。

    2011-05-2322:05:27

    (续上)

    该案第七项规定,“至宪政终了,宪政开始之时,由中国国民党最高权力机关负责,召集国民大会决定宪法而颁布之。”

    该规定确立了国民党召集国民大会的政治权力,亦即是否召集国民大会,俾依赖于中国国民党最高权力机关对“实施训政之成绩”的考核,亦即是否结束训政开始宪政,由国民党最高权力机关说了算。

    此规定,在20世纪40年代国共政治纷争中,成为国民党援引用于反对**提出的联合政府的主要依据。

    2011-05-2322:07:54

    (续上)

    (3)1932年6月,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第25次常务会议,又通过了《立法程序纲领》【5】。

    此规定更进一步地,将国民政府的立法原则之确立,以及重大立法的立法权,赋予国民党的中央政治会议,这便是以党制法。其规定如下:

    “一切法律案,除政治会议自行提出者由政治会议自定原则外,……各提案机关提出者应由原提案机关拟定法案原则草案,送请政治会议决定;……各移送提案机关应审定法案原则草案,送政治会议决定之。

    “立法院对于政治会议所定之原则不得变更;但立法院有意见时得陈述意见于政治会议。

    “各种法律案之原则,除秘密政治、军事、外交等法案外,政治会议得先交立法院审议,立法院审议后再送中央政治会议为最后之决定。”

    【5】夏新华等整理,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荟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802-803页。
没看完?将本书加入收藏我是会员,将本书放入书架复制本书地址,传给QQ/MSN上的好友章节错误?点此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