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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8小说网 -> 历史军事 -> 国体转型与共和之路——以新历史文化观解析近代史(连载)

正文 第288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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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04-1215:21:22

    3、1912年:从参院单一议院制到参众两院制及民权基础的脆弱

    孙文在4月1日辞去临时大总统之前,公布了由参议院制定的《中华民国参议院法》。

    此法是为落实临时约法有关“参议院法由参议院自定之”的规定(临时约法第27条),依据临时约法而制定。立法背景与临时约法相同。

    2011-04-1215:22:17

    (续上)

    参议院法规定了参议员资格条件,任职程序及纪律,议长职责及解职条件,参议院分职委员及委员会制度,参议院议决事项会议会制度,参议院选举大总统方法,弹劾权行使方法,行政监督权行使方法,国民请愿权处理方法,国务员及政府委员国会报告制度,参议院与人民官厅及地方议会关系等,赋予了参议院选举总统、弹劾总统及国务员的权力。

    对这个并没有实际被有效执行的参议院法,值得关注的是对民权的规定。

    共和制之根本法理,是国家主权在组成国家之人民,因而赋予人民以选举的方式,建立具有立法之权的议院,是人民行使主权权利的体现。

    所以,参议院法规定了国民选举和被选举为参议员的条件。

    此法规定年满25岁之男子具有被选举权,条件资格较晚清省谘议局议员须30岁的条件为宽,也未将财产及教育程度作为条件,体现了参议员们对民权的重视态度。

    妇女仍未获得选举和被选举权权。而选举议员之方法另有议员选举法规定。

    2011-04-1215:24:58

    (续上)

    法律制定不严谨,带来的问题,常常是立法者始料不及的。

    故而立法者所需要的,不仅仅是立法的知识与素养,更重要的,是所本的立法精神和基于立法精神的立法原则。

    不具备立法精神的立法者,除了会犯“对人立法”的错误外,还容易犯笼而统之,以掩盖缺乏立法知识与素养的毛病。

    比如,在临时约法中,体现共和原则的主要是参议院的存在,但却在第53条中莫名其妙地冒了一句:“限十个月内由临时大总统召集国会”,且规定“其国会之组织及选举法,由参议院定之。”

    在已有临时约法之情形下,国会与参议院同还是不同?它的性质是什么?它与共和政体是什么关系?大总统基于什么权力来召集国会?

    在这些重要的立法关系都不明确的情况下,却又通过第54条规定:“中华民国之宪法,由国会制定,宪法未实施以前,本约法之力与宪法等。”

    赋予性质未明的“国会”制定可取代临时约法的“宪法”之权力,却对国会与临时约法中的参议院的关系是什么,不做任何规定。

    这被隐含着的重大歧义,成为日后政治纷争的起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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